白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白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白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是以城(区)、乡(镇)内自然形成的居民区以及行政村、自然村(屯)作为市场单元。对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距离综合管理,并对规划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市场单元内指导数量已经饱和的,按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六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点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设置标准如下:
(一)白城市行政区域所辖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路)临街设置的零售点,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总量指导数的市场单元,各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
(二)开放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原则上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各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不足200户的小区设置1个零售点。
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内部,原则上每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各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不足500户的小区设置1个零售点。
农村自然村屯原则上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3个,且各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不足2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场单元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设置的零售点可以不受所在最小单元总量指导数限制: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小区行人出入口数量设定2个零售点,各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
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设置1个零售点。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内设置1个零售点。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设置1个零售点。
高等院校内设置1个零售点。
工厂园区、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体育场馆等需要对内经营服务的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
高速公路服务区包含加油(气)站,可以将其服务区作为整体设置1个零售点。
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原则上每200(参照省局200)个可供租赁位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个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内部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不足200个可租赁位的,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场所内部的零售点不受外部最近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零售点距离测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除位于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包含但不限于写字楼、公寓、商业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
4.经营场所基于人员聚集的重点防火场所以及易造成生产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烟花爆竹、装潢装饰、KTV、酒吧、网吧游戏、棋牌茶楼、旅馆民宿、地下车库等;
5.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等易造成烟草制品吸食安全隐患、异味、霉变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学制剂、农药化肥、油漆、医药卫生、五金交电、修理修配、机耕农具、废品回收、兽医饲料、宠物医服、美容美发、生鲜肉品、水产畜牧、蛋糕烘焙、宗教祭祀等;
6.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7.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游乐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等。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设备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口50米内的;
2.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含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内部等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规划,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优抚情形
第八条 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伤残军警、军警烈属(配偶、父母或子女)、残疾人,以及国家或政府部门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自主在店经营的,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与最临近零售点距离应不少于25米。
前款被照顾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被照顾对象改变类型或者组织形式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指导数量限制,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5米:
(一)因新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申请到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主体(已享受特殊群体照顾政策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可不受本规定指导数量和零售点之间距离的限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可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单元指导数。取得许可的专业雪茄店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应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
雪茄专业店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条件:
(一)雪茄烟零售为核心业务,雪茄房、雪茄柜等专业配套设施;
(二)经营简餐、酒水、酒窖等与雪茄消费场景深度融合的高端休闲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会所等,且具备雪茄配套陈列、服务功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点分别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距离。
测量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行人道路通行规定。
测量中,实地核查人员不能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具体测量方式及方法,按照《白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工作规范》(附件1)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不相独立,不能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经营场所存在限制区域处于非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受限)。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出入通道口”是指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因幼儿园周边限制因素导致烟草专卖许可证未能延续的持证人,限制因素消除后(如幼儿园搬迁、关闭或转向经营),在原址申请继续经营的,可不受本规定中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规定市场单元的具体规划情况,以公示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按照《吉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白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原《白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白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初审:于淼淼 复审:程继伟 终审: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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